認定是否構成侵犯寧波公司注冊名稱權或者商標專用權,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比較,哪個知名度更高;
(2)其他使用已登記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商標對他人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帶來損害的情況;
(3)企業名稱使用方法不當,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業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將企業名稱縮寫,取其顯著部分放大,構成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或商標注冊時間;
(5)已登記的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會發生商品或服務來源誤認;這種誤認既包括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認,也包括造成商標注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擁有人與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的錯誤認識;
(6)申請注冊商標或者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是否存在抄襲,模仿他人等主觀惡意;
(7)在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中,在僅被允許使用注冊商標時,故意同時使用商標權人的企業名稱,造成商品產地混淆的。
由此可見,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均受法律保護。只有兩者其中一方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或者權利使用不當才會產生沖突,而且,這種權利沖突寧波公司注冊可以依靠法律途徑給予解決的。